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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旅游部门联动整顿户外俱乐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08  浏览次数:121
核心提示:本报讯(YMG记者 云全 通讯员 昌宏 王慧)近期,市、区两级旅游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对涉嫌违规从事旅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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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YMG记者 云全 通讯员 昌宏 王慧)近期,市、区两级旅游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动,依法对涉嫌违规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户外俱乐部进行突击检查。
  检查中发现,部分俱乐部虽然办理了营业执照,但不同程度存在广告不规范、合同主体不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涉嫌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活动,收缴违规宣传品,依法下达责令整改等法律文书。随后,对俱乐部的实际运营人进行了约谈,进行严肃教育批评,直陈利害关系,督导其积极配合查处,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据悉,旅游业务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许可范围,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营业执照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相应的旅行社业务。新修订的《山东省旅游条例》 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协会、学会、俱乐部、车友会、媒体、互联网群等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正规旅行社须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对于消费者而言,正规旅行社具有一定的保障性,包括旅游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合同。具体来说,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银行存入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要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为强制保险,依据经营范围等情况,累计赔偿限额为几百万元不等,发生责任事故可用于保险理赔;国家法律要求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者出游时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及相关附件,履行相关义务,有专业团队操作人员,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区旅游局提醒,跟团出游一定要选择合法正规、信誉度高的旅行社,选择质价相符的旅游线路和产品,不能一味贪图便宜而上当受骗。报名时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权益受损要依法理性维权。
  下步,芝罘区旅游部门将继续开展联合执法,打击“黑社”、“黑导”、“不合理低价”、无经营许可从事旅游业务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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